原告李**诉被告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配偶王*仁基于承包,由太谷县人民政府颁发太土集农用(2001)字第****号《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原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只能在土地上从事种植生产经营。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土地上实施建设行为。原告多次制止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本文书还有1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