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大冶市昌*********(以下简称昌兴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方为********(以下简称:方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被告方为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昌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石**,被告(反诉原告)方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昌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确认本案工程总价款(经昌兴公司初步核算暂定为17849905.66元);2、请求判令方为公司按双方于2017年9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以双方已确认的工程尾款部分1000万元支付下欠昌兴公司的工程款3961377.48元,并从2017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约定还款之日止,从约定还款日之日起按合同第5款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利息2930765元(详见利息计算表一、二),以上共计6892142.48元;3、判令方为公司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确认的工程造价款为依据,支付双方未确认部分工程尾款3629905.66元(暂按昌兴公司初步核算的工程总价款计算),并从2017年5月1日起按合同第3条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利息2332577元(详见利息计算表三),以上小计5962482.66元4、本案昌兴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由方为公司承担庭审中,昌兴公司变更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确认本案工程总价款为16680797元;2、请求判令方为公司按双方于2017年9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以双方已确认的工程尾款部分1000万元支付下欠昌兴公司的工程款3961377.48元,并从2017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约定还款之日止,从约定还款日之日起按合同第5款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方为公司以司法鉴定...(本文书还有8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