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财**********诉被告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现独任审判,后于同月27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佛山市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89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3891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1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37556.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期间,被告陆陆续续向原告购买棉纱,但被告收货后未按约结清货款。2020年7月25...(本文书还有2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