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后勤服***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后勤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彭**、被上诉人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后勤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向某后勤服***赔偿170887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保险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某后勤服***与某保险公*在长期的业务合作过程中形成了特定的交易习惯,即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由某后勤服***通知某保险公*直接向车主支付保险赔偿款即可。基于此,某后勤服***在本案中亦依照惯例等待某保险公*向车主履行赔偿义务,故未先行向车主赔偿。此外,一审判决已明确某保险公*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某后勤服***作为被保险人,在明确自身对车主的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某保险公*直接向某后勤服***赔偿保险金,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一审判决后,某后勤服***已按车辆实际损失向车主进行了赔付,符合案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及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故某保险公*理应向某后勤服*...(本文书还有5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