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罗**、郭光琼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两被告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均到庭参加庭审。2021年10月11日至同年11月10日为本案庭外和解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伙款401524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实际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以合伙形式承揽了清远卧龙五洲博文苑粉刷清包工程。经原告对账,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合伙款项401524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伙关系,案涉清远工程起先由原告承包,但原告做至一半时不做了,案外人李**(案涉工程宝业公司负责人)找到被告方。因被告罗**还有其他工程同时在做,没有精力再接手案涉工程;又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就叫了被告罗*...(本文书还有4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