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彭**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维吾***********(以下简称县政府)、被申请人新疆维吾****************(以下简称县商务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新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申请再审称,一、因涉案纠纷发生在20年前,由于我投资建设度假村期间当地村民闹事将我的大部分建设工程资料撕毁,加上被县政府领导忽悠,部分资料被县政府收集后也灭失掉了,再加上我是个人投资,好多投资建设资料并没有保管好,但是我提交的客观基础证据,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原始证据可以证明我的损失客观存在。二、本案并不存在变更申请事项的事实,而且变更鉴定事项与按现有价值进行鉴定系两回事,即便存在所谓的“变更”也是在办案法官释明误导下所进...(本文书还有2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