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指控原审被告单*东莞市某*********、东莞市某*******、原审被告人何**、王**、杨**、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粤19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某甲公司、原审被告人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上诉单*诉讼代表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单*某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经营范围为产销、加工塑胶制品等,被告人何**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占有公司100%股份。被告单*某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经营范围为产销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等,何**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占有公司90%股份,被告人王**系该公司股东、业务经理,占有公司10%股份。
2011年至2021年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何**决定,某甲公司用国内采购的再生塑胶料替换出客户委托加...(本文书还有3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