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紫兴********与被告青海凌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紫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梁**,被告青海凌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紫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49850元,利息8669元(暂算至2021年11月23日);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1年11月24日至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以应退款项1498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为准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三份劳务服务合同,原告依约将合同款158850元支付至被告指定的账户。后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于2020年5月9日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于2020年5月6日解除三份劳务服务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合同款149850元,于2020年5月30日退还74925元,2020年6月30...(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