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市琴***********(以下简称某居委会)与被告江苏某网*******(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唐*、吴*、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于2024年4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四被告腾空搬离位于常熟市××路×幢的房屋;2.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唐*支付原告截止至2022年5月24日的租金80956元;3.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起至2022年5月电费53278.63元(唐*对其中的7091.21元电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唐*、吴**原告支付2022年5月24日至实际腾空搬离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10000元计算);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网络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2020年4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常熟市××路××苑四区×幢靠西(面积为1630.63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分两期付清,先付后用。现被告尚有2021年租金31233元、2022年1-5月租金53750元未支付。另外,自2016年11月起至2022年4月被告尚有电费未缴纳。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清。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发函明确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两被告腾空搬离,但被告至今未搬离。无奈原告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本文书还有6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