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因与被上诉人崔**,原审被告王**、甘肃仁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22)甘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原审被告甘肃仁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一。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本案的关键事实有如下3点:1.上诉人时任三福公司董事长,王**时任三福公司出纳员。2.被上诉人是自愿向三福公司缴纳了2019年6月以前费用,所缴纳费用的名称是“留职停薪管理费”。缴纳的时间是2019年8月4日,款项交由王**管理。后上诉人批示用于偿还三福公司其他债务。3.2019年7月17日受理三福公司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第三人为管理人。二。原审没有查明的与本案争议焦点直接关联的基本事...(本文书还有3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