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晁**、徐**、马**、马**诉被告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晁**、徐**、马**、马**,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晁**、徐**、马**、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徐**工资款10125元、晁**工资款10125元、徐**工资款10125元、马**工资款10125元、马**工资款10125元,共计506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份,原告徐**、晁**、徐**、马**、马**跟着被告在淮阳区红旗中学做砌墙干活,干活过程中可以向被告借支或者支付生活费,后经多次要账于2022年1月31日在淮阳区信访局算账被告共计下欠五原告50625元并向五原告出具了欠...(本文书还有1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