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因与被上诉人刘**、刘*、刘*、刘*、刘*、刘*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均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决议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太平******************的上诉请求:一、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未查明原告刘**被告太平洋保险延安支公司投保的《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人保险限额,应为50000元。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中,一...(本文书还有2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