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198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孙**向胡**支付借款本金455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严重错误。1.胡**所主张的借款总金额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债权转让,第二部分金额为胡**直接出借,总金额共计1215000元,事后孙**陆续偿还760000元,尚欠金额为455000元,孙**由此向胡**出具借条,胡**主张的借款于法有据;2.关于债权转让时间,根据佘**与孙**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孙**支付利息的行为可看出,债权转让时间应发生在2015年10月之后。尽管双方对转让时是否存在利息一事尚有争议,但均确认借款本金750000元并未归还,因此本案债权转让时间为2015年11月;3.关于债权转让金额,首先...(本文书还有4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