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辩称:一、赔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恳请法院尽早下判决,让伤者可以有钱继续治疗。二、陈**对是否投保保险、投不投保保险不了解,赔偿协议书未涉及需等太平洋公司赔付后方可支付赔偿款、或由太平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无论保险合同生效与否,不影响赔偿协议书效力。三、法院应当判令美好公司向陈**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保险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中,保险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陈**发生意外时,条件未成立,保险合同未生效。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首先关于合同效力约定所附的条件不属于所谓的格式条款,其次是否适用格式条款规定的前提是合同有效,但本案中发生事故时合同还未生效。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美好公司、保险公司尽快向陈**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项204841元;2.请求判令美好公司、保险公司向陈**支付超过工伤赔偿协议支付期限违约金40968.2元;3.请求判令美好公司、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本文书还有2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