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肖**立即停止侵犯某某公司依法享有的coach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判令肖**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某某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公证费、翻译费、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肖**删除涉案店铺(拼多多店名:大柠檬海外折扣店)的侵权商品链接;4、判令肖**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庭审中某某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的“coach系列注册商标”是指第39118605、11294898、4033329、11078035、14632162号注册商标,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肖**销售擅自使用某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商品;庭审中某某公司以涉案店铺现已下架为由,明确撤回第1项、第3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案涉系列商标的基本情况。某某(coach)品牌,1941年诞生于纽约,美国轻奢品牌,成立至今为世界各国男士、女士提供精致配饰与礼品,产品系列包括女士手袋、男士包...(本文书还有5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