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与被执行人汤*、普*、王**、李**、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汤*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06540.45元(利息清至2021年7月25日),合计356540.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普*、王**、李**、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普*、王**、李**、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被告汤*追偿。”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于2022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2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下落。3.2022年1月21日、2022年...(本文书还有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