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辩称,1.被答辩认的反诉状毫无事实根据,法庭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被答辩认反诉状所述不实,锦远公司承包该项目后,挂靠港汇公司组织施工,并于2013年11月12日以港汇公司名义与答辩人签订大清包合同,约定其中部分工程由原告承包施工,并对单价进行约定。2016年1月29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港汇公司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9356394元,减去已支付的6850000元,其扣款项1212000元,剩余1294394元未付。结算后至本案起诉前,被答辩人仅向原告支付了93000元,剩余1201394元至今未付。并且上述欠款直至今年1月23日被答辩人还向答辩人支付了5000元,如果超付,被答辩人怎么可能陆续付款,所以超付款项纯属被答辩人虚构和捏造,毫无事实根据,贵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认的反诉请求。2.通过被答辩人反诉状当中的自认,可以证实滨海家园为被答辩认组织施工,并向答辩人付款,故被答辩认应当承当向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的责任。被...(本文书还有2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