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2020)藏25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马**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马**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2020)藏2526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马**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马**承担。事实和理由:马**与马**签订合同后,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转让费90000元,后另行投入价值20600元的门头招牌等设备开始经营。经营过程中,马**多次无故滋事阻挠经营活动,造成其经济损失约60万元、饭店月收入8万元、停止营业7个月损失56万元、因其无法正常营业导致购买850斤羊肉腐烂造成经济损失34850...(本文书还有3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