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天津市河******(以下简称河东区政府)、被上诉人天津市人***(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河东区政府于2019年11月2日作出《天津市河******房屋征收决定》(河东政征〔2019〕1号),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围为:玉庆东里平房东至北长路菜市场,南至北长路,西至北京铁路局天津车辆段,北至津山铁路线;积善里旁平房第一部分东至积善里现状住宅,南至九纬路,西至九纬路与北长路交口,北至北长路;积善里旁平房第二部分东至玉树里**号楼,南至北长路,西至玉树里**号楼,北至河东区环卫局大王*环境卫生队;李*楼桥旁平房东至现状平房,南至七纬路,西至七纬路,北至电力公司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告河东区政府公布了《大王*街李*楼桥旁平房等零散点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案中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公示了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原告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庄××路××号××的房屋坐落于征收范围内。
经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投票选举并经天津市河东公证处公证,于2019年7月19日选定天津市志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本文书还有5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