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业委会为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赵*支付原告某业委会物业费1063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赵*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赵*辩称,原告某业委会接管物业及服务费标准有无经过业主大会同意,要求原告某业委会进行举证。某业委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将前物业返还的装修押金、水电押金抵扣成物业费,对被告赵*来说不公平。某业委会管理物业后未向业主公布收支明细。某业委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及经业主同意,私自将地下负**层、地面停车位违***小区业主活动空间、停车空间的消防安全造成隐患,侵害业主权益。被告赵*并不是不交物业费,而是业委会提供的服务不尽人意***小区物业能交给正规的物业公司或政府管...(本文书还有3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