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杨**因与被申请人柳*市金***********(以下简称金投公司)及一审被告覃**、杨**、何**、中山市双*******(以下简称双茏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梁**、杨**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保证期间己过,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1.本案借款发生在2016年6月22日,借期为一年,到2017年6月22日已满。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2019年6月22日届满。金投公司于2020年3月起诉,已超保证期间。2.覃**一直向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银行)还款至2019年12月,本案并不存在债务人、保证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不适用公告送达,登报催收公告不能视为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3.柳*银行是地方性的商业银行,而金融资产债权转让登报公告产生效力的仅限于...(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