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曹**、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诉前调受理、2023年5月4日正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曹**、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转让投资款5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23000元(以10万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以20万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30万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以40万为基数,从2023年2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以50万为基数,从2023年3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以上均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3日,原告何*与被告曹**、张*等人签订了《五零三集团淮口喷涂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主要承接五零三集团公司的喷涂...(本文书还有2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