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郭**与被告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疫情原因,本院依法中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本院依职权追加丁**、上海岚寓*********(以下简称岚寓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再于2022年6月27日、7月13日进行了第二、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王**、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丁*到庭参加三次庭审,原告王**、郭**、第三人丁**、岚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第二、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8日,原、被告经第三人岚寓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总价款金额为1,230,000元合同约定,签约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050,...(本文书还有3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