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被上诉人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针对被上诉人朱**诉请称上诉人赵**及原审被告王*欠其租赁费183600元及利息,上诉人赵**并不是工地的负责人,针对欠条的签字是由原审被告王*要求,针对该笔租赁费应当由原审被告王*承担,上诉人赵**不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上诉人赵**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