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1、程**、陈1、樊*、李2、孟*、刘**、陈*2、郭某的陈述,相关微信资金转账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本文书还有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