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某乙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案涉货款已结清,某乙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尚欠某乙公司案涉货款,原审法院依据某乙公司提交的相应《往来对账单》来认定案涉欠付货款金额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1.某乙公司提交的四份《往来对账单》仅有一人签名,而且无法确认签字人即为《产品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曾某某本人所签;即便是曾某某签字,但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第十...(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