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田*、李**、李**、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管**,被告李**、李**、被告李**、被告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田*与李**、李**、李**的父亲李*a于1990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双方买卖房协议书》无效。2、判令田*返还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x号院1间,y号院房屋2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李**明确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田*与李**、李**、李**的父亲李*a于1990年8月20日签订的《双方买卖房协议书》无效。事实和理由:清河镇14区是1951年返还给我父亲李*b的宅基地,后更名为清河三街x号院(以下简称原x号院),分东院和西院。后,原x号院的东院更名为清河三街y号院,原x号院的西院为x号院(以下简称新x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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