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蔡**、吕**、第三人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蔡**、吕**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吕**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有关鲁(2020)平原县不动产权第0××1号记载的平原县房产(包括149.28平方米面积**室房屋,5.75平方米面积储藏室)的转让行为(房产价值60万);2.确认平原县房产仍为两被告所有,即将该房的产权恢复至两被告名下;3.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原告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庭审中姚**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将平原县房产的产权登记恢复到蔡**、吕**名下。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做出(2020)鲁1426民初****号民事判...(本文书还有17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