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杨*、杨*与被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康医院)、新疆医科********(以下简称新医大一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杨*,原告龙**、杨*、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曾*,被告明德康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新萍、马**,被告新医大一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1,800.23元(其中住院费47,309.04元、门诊费1,805.69元(明德康医院),丧葬费43,171.5元,死亡赔偿金696,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住院期间陪护费4,797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4,557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14,600元、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等。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杨**因“溃疡性结肠炎”在新医大一附院入院6天,病情好转后出...(本文书还有4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