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后作出(2021)陕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杨**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人民币本金30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与原告熟悉,曾于2011年5月26日向原告借现金70万元整,并由被告贾**担保2012年4月3日,被告杨**归还原告20万元,尚*50万元2012年11月10日,被告杨**又借原告现金10万元,被告借原告的现金又变成了60万元后来杨**陆续还了现金30万元,尚*原告30万元杨**期间又出具了借条,时间为2013年3月26日自此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次诉讼中,原告补充整个借款及还款情况如下:被告杨**于2011年5月26日向原告借现金70万元整,并由贾**担保2012年4月3日,被告杨**归还原告20万元,尚*50万元2012年11月10日,被告通过原告从杨**处借款现金10万元,约定2013年3月10日归还,到期未还,在2013年3月10日被告再次向杨**书写借条,再次约定2013年4月10日归还(两张借条为同一笔借款)2、因前述60万元被告迟迟不能偿还,该款中有原告姑母以及杨**的10万元,原告姑母以及杨**一直催促原告...(本文书还有6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