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75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某********因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内蒙古某********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合同有失公平,原审依照合同相对性作出判决,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鉴于服务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故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有名合同的规定,坚持审慎的态度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呼和浩特**********在协议中的义务是支付设计费40万元,其享有的权利是要求内蒙古某********承办其“新年联欢会”,并要求返还其设计费40万元。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是承办呼和浩特**********的“新年联欢会...(本文书还有2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