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城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加工厂)与被告宜城市某*********(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加工厂经营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石材,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交付了货物,每次发货单上均由被告工作人员陈*签字确认。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1200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本文书还有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