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锦**因与被上诉人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锦**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孔**的全部原审诉请;3.改判支持锦**的全部反诉请求;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孔**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锦**提供的检测报告与孔**送货单据、案涉库存服装包装吊牌信息相对应,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为均不合格,足以证实孔**供应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孔**制作的“都饰衣佳人精品亲子系列”、2019、2020年度的全部发货单据,足以证明案涉问题服装全部由孔**提供。锦**针对库存问题服装制作了相应表格,品名是根据孔**发货单据的款号、品名列载,型号规格、进货单价能与孔**制作的发货单据的型号、单价相对应,发货单编号、进仓数量也是根据孔**制作的发货单据整理而来。此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证明锦**多次与孔**就案涉服装的质量问题进行交涉,多次提出要求退货,孔**在微信中承认服装由其出售。锦**已就案涉服装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充分举证,已完成举证责任,但孔**没有充分证据加以反驳和推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应采信锦**主张的事实。即使法院认为锦**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不透明,也应明确告知锦**可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本文书还有5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