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以下简称某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南充某建************(以下简称某新疆分公司)、南充某建*******(以下简称某公司)及第三人新疆某置*****(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租赁站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为的2022~2023年的租金费结算清单,没有某新疆分公司的签字确认,就未判决支持这期间的租赁费,属事实认定错误。我站提交一审法院的案涉工程2022年至2023年租赁费结算单上虽然没有某新疆分公司授权代表的签字确认,但我站有某新疆分公司授权代表龚*某等人签字确认的17张退货单,可以证实某新疆分公司直到2023年10月22日才将租赁设备...(本文书还有2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