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浙江快达公司答辩称,1.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勇盈贸易公司曾于2021年12月28日在合肥高新法院起诉,案号(2021)皖0191民初****号,后因集中管辖权问题被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集中管辖又送回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该院在2023年2月20日重新立案,案号为(2023)皖0191民初****号。此案经过合肥中院(2023)皖01民终****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院重审案号为(2024)皖0191民初****号。在重审期间,勇盈贸易公司基于诉讼请求权和证据缺失进行了撤诉。如今勇盈贸易公司又以同一事实和案由在你院起诉,明显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驳回勇盈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2.勇盈贸易公司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权利时效已丧失。
涉案据出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票期到期日是2021年8月16日。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权利时效截止日为2023年8月16日。目前,勇盈贸易公司的票据权利项下的付款请求权以及相应的追索权...(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