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王*,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合计91413元,以及期间的公共部位所产生的水、电费用63584.67元,合计154997.67元;后续的物业费用及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用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就被告租赁位于郑*大道(地质矿产科技中心)**楼**、417、418、北419、共计11间房屋签订了《河南地矿郑*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根据被告租赁房屋面积及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被告每月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为:2176.5元(629.05m×3.46元/月/m2),同时,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五项代收代缴收费服务约定:对于公共部位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物业公司根据各单位所占大楼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如被告违反《河南地矿郑*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关于缴费标准及期限的约定,未按时足额交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应交费用现原告已经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自2020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合计91413元,以及对应期间的公共部位所产生的水、电费用63584.67元,两项合计154997.67元被告行为已经严重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本文书还有6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