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戴**,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1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戴**,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2月21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戴**,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木工装模工程款439487.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每月利息159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安乡玖州府州浦园项目5#、7#楼的木工装模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由被告按工程进度向原告支付部分费用,最终实际结算金额参照本项目其他楼栋结算的标准进行结算。约定达成后,原告随即组织木工作业人员进场参与施工。2019年6月左右,7#楼封顶;2019年8月左右,5#楼封顶;2020年4月,5#、7#楼验收合格。期间,原告承担了劳务人员劳务报酬、工程安全、工程质量、施工器材等成本。原告完工后多次要求被告参照本项目1#、2#...(本文书还有5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