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建*******(以下简称某某)、林甸县某*(以下简称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23)黑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由**上诉请求:1.撤销(2023)黑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某某、某某赔偿由**经济损失2,269,77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一、由**基于与案外人高某甲签订的合法有效的《鱼池租赁合同》使用案涉地块经营鱼池,某某强行清理并破坏鱼池的行为侵害了由**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与高某甲于2022年1月1日签订鱼池租赁合同,并基于合法的使用权在案涉地块经营鱼池养殖,案涉鱼池并不是由**签订租赁合同后自行挖掘修建的,而是签订合同前就持续存在的。由**支付的租金及对鱼池的投入都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某某的强拆行为侵害了由**对案涉鱼池及鱼池内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即使鱼池本身权属有争议,鱼池内物品及鱼苗等是由**的合法财产,某某对上述财产的破坏侵害了由**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由**租赁鱼池的所有权人高某甲对案涉地块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即无权占有,但由**作为租赁人对此并不知情,由**支付了合理的租金使用该鱼池,并了解到该鱼池已经形成十余年未存在过纠纷或争议,由**为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62条之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规定善意占有人的收益权,但是善意占有人对权利人有必要费用的求偿权。...(本文书还有6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