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山县农*******(以下简称武山信合)与被告马**、陈**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山信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山信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陈**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95108.26元(该利息自2016年10月26日计算至2021年2月2日),并判令二被告承担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5%另行计算);2.判令马**、陈**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5元;3.判令马**、陈**菊抵押的位于武山县滩歌镇洛马公路的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本文书还有3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