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山县农*******(以下简称武山信合)与被告蒋**、彭**、吕*、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山信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蒋**、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山信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蒋**、彭**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806.16元及利息21065.46元(该利息自2018年7月26日计算至2021年2月2日),并判令二被告承担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90806.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09%另行计算);2.判令蒋**、彭**共同支付律师费2542元;3.判令吕*、彭**对以上第1、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6日,武山信合与蒋**、吕*、...(本文书还有2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