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那**因与被上诉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那**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2自然段所示,归纳这段判决文字的三个含义:1、驳回原审原告那**诉讼请求的理由是:那**立案时间是2021年12月9日,与那**最后一笔向石*支付款项的时间2018年7月25日,相差3年之外,过了3年诉讼时效期间。2、即使原审原告那**在3年诉讼时效期间之内的2018年末,已经向司法机关提出石*所涉本案借贷的刑事控告,没有证据证明。3、也无证据说明刑事控告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关系。在原审法院复州法庭审理过程中,庭审笔录明确记载了因上诉人2018年末以来的实名刑事控告石*伙同案外人郭*...(本文书还有3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