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吴**因与被上诉人图木舒克************(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吴**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第四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上诉金额144224.51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2023年8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就位于新疆图木舒克市某某大厦**楼商铺的租赁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租赁合同》,涉案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案涉某某大厦**楼**号.5m2的商铺出租给上诉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33年9月30日止,租金为20元/月/㎡,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为201496.8元,2026年10...(本文书还有5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