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张*的所有诉讼请求;2.由张*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张*与案外人段**串通受让案涉店铺。在2020年3月,刘**与段**签订案涉店铺转让协议约定,因刘**无法偿还员工工资及其他外债,故以138000元的价格将案涉店铺转让给段**,以前的合同全部作废,签字之前的债权债务都由段**承担,和刘**无关。后刘**将转让事宜告知袁**。一审中,在张*的虚假陈述下,法院错误认定转让行为是刘**和袁**之间的内部经营关系,无法形成对张*向袁**主张权利的有效抗辩。事实上,根据袁**提供的新证据,可看出该转让行为是张*与段**的设局,是二人串通意图损害袁**的权利。案涉店铺转让之后,从工商登记可知,店铺并没有登记到段**的名下,而是登记到陈*辉名下,而陈*辉与张*相熟,另外,段**为广州金公主沐足保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张*也是该公司的管理层,可见,张*对案涉店铺的转让肯定是知情且极有可能是其安排的,即刘**将案涉店铺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段**无论对内对外都是合法有效的。(二)张*让袁**承担2020年4月后的租金依法无据。如前述,张*、段**、陈*辉等人在设局受让袁**店铺后,又以张*与袁**的承包合同尚未终结为由,要求袁**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已无法律依据,张*应当向债务受让人段**主张权利。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允裁判。
被上诉人张*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袁**的...(本文书还有6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