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魏**、魏**、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合计55357.31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误工费27261.6元(227.18元/天×120天)、护理费13320元(148元/天×90天)、营养费6000元(10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100元/天×57天)、辅助器具费425元、交通费387.6元、病历复印费114.2元、电动车财产损失1780元、鉴定费388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17090.6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本文书还有3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