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某某公司“**头”zl20182210****.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高**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4日,原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头”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8月20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82210****.0。涉案专利原专利权人为泉州某某压铸有...(本文书还有2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