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安装公*、赵*与被上诉人王*、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胡*、某安装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吉03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又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赵*、某安装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安装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梓桁、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安装公*上诉请求:1.撤销(2023)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即由某安装公*、胡*、赵*连带赔偿责任部分的判项内容;2.驳回王*对某安装公*的所有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认定某安装公*作为发包人将案涉工程采暖防护混凝土施工分包给没有任何劳务资质的胡*存在过错。这一事实认定错误。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中涉及到的资质问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建筑事项。本案中,涉案的采暖防护工程、混凝土防护垫层并非建筑施工合同中必须要求有相应资质的情形。理由2:涉及到资质的建设项目往往针对建设主体、技术工程,针对高标准要求的特定的建筑事项。理由3: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采暖工程的管线、地热、间隙的混凝土垫层需要具有生产资质的主体资格。理由4:在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以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本文书还有7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