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上诉人陈**、陈**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陈**向某乙公司支付2017年12月至2023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62700元、推广费6996元;2.判令陈**、陈**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推广费的滞纳金(以每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和推广费总额为本金,自欠款当月7日起...(本文书还有10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