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多***********(以下简称“多某公司”)诉被告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某公司诉称:2019年3月12日,被告通过“飞某”app网络贷款平台签订了数据电文形式的《“飞某”额度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附件,约定由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银行”)向被告提供借款90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率为3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深圳市富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某公司”)作为服务方为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服务,被告向富某某公司支付担保费、担保咨询费及担保服务费,当被告未按时还款时,被告不可撤销地同意由富某某公司为其代偿应还未还款项,代偿后富某某公司即取得代偿款项部分对应的债权,同时被告需要向富某某公司支付代偿费。上述合同签订后,南某银行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贷款发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累计还款22408.76元,剩余本金75978.72元至今未还。富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代被告偿还南某银行逾期贷款本息后...(本文书还有5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