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1960年10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赵**、景**、马**、韩**、广西某公*(以下简称广西某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与202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景**对汪**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为解除广西某公*、韩**同赵**签订的房产认购协议书,并由广西某公*、韩**退还赵**购房款。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景**、广西某公*、韩**、马**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汪**与赵**、景**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错误。从房屋认购协议书签订主体看,出卖人不是汪**,而是和韩**;最终收取的房款主体是韩**而不是汪**;从抵扣工程款主体看,不是汪**,而是西宁某公司和韩**;从房屋交付主体看,不是汪**,而是韩**。2.一审认定广西某公*、韩**与赵**、景**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错误。3.一审认定支付购房款的数额错误。赵**、景**支付购房款数额53万元,而非594870元错误。4.一审认定退还购房款的主体为汪**错误,汪**仅是中间人,即不是出卖人,亦不是房款最终收取人,更不是退还购房款的适格主体。汪**仅是纯粹的帮助韩**。5.一审未查清案涉购房款的最终去向。汪**代收的购房款,均按照韩**的指示,转入其指定收款人的账户,汪**只是经手,并未侵占。6.汪**提交的另外两份录音、《锦某***小区二期合作协议书》等证据未予采信错误。马**为了赚8万差价而骗取汪**签字的非法《房屋买卖契约》,赵**、景**和谭律师骗取汪**签字的《承诺书》等予以采信,属于采信证据错误。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现依法提起上诉,望支持为盼。
赵**、景**辩称,赵**和汪**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希望维持原判。
马**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认可汪**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本文书还有8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