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汪**、景**,马**,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青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5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1960年10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赵**、景**、马**、韩**、广西某公*(以下简称广西某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与202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景**对汪**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为解除广西某公*、韩**同赵**签订的房产认购协议书,并由广西某公*、韩**退还赵**购房款。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景**、广西某公*、韩**、马**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汪**与赵**、景**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错误。从房屋认购协议书签订主体看,出卖人不是汪**,而是和韩**;最终收取的房款主体是韩**而不是汪**;从抵扣工程款主体看,不是汪**,而是西宁某公司和韩**;从房屋交付主体看,不是汪**,而是韩**。2.一审认定广西某公*、韩**与赵**、景**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错误。3.一审认定支付购房款的数额错误。赵**、景**支付购房款数额53万元,而非594870元错误。4.一审认定退还购房款的主体为汪**错误,汪**仅是中间人,即不是出卖人,亦不是房款最终收取人,更不是退还购房款的适格主体。汪**仅是纯粹的帮助韩**。5.一审未查清案涉购房款的最终去向。汪**代收的购房款,均按照韩**的指示,转入其指定收款人的账户,汪**只是经手,并未侵占。6.汪**提交的另外两份录音、《锦某***小区二期合作协议书》等证据未予采信错误。马**为了赚8万差价而骗取汪**签字的非法《房屋买卖契约》,赵**、景**和谭律师骗取汪**签字的《承诺书》等予以采信,属于采信证据错误。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现依法提起上诉,望支持为盼。

    赵**、景**辩称,赵**和汪**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希望维持原判。

    马**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认可汪**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本文书还有8076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