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丰公司答辩称,达利公司的诉请不符合客观事实:1.达利公司诉称的乳酸菌饮品外包装标签系他人擅自标注沃丰公司名称,该饮品并非沃丰公司生产,沃丰公司没有侵权。2.达利公司诉请赔偿51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达利公司对沃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鑫泰源公司、顶元公司未作答辩。
达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沃丰公司、鑫泰源公司、顶元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达利园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侵权产品;2.赔偿达利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本文书还有4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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